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
上诉人龚**与被上诉人陈**、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龚**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陈**、黄**承担龚**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659.66元;2.判令陈**、黄**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仅以某派出所出具的案涉《治安调解协议书》为依据,判决驳回龚**全部诉讼请求,明显与事实不符。
某派出所出具的案涉《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在龚**作为95岁老人被打伤且在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被迫所签的,龚**与陈**、黄**发生纠纷后,某派出所办案民警罗*军在龚**受伤流血的情况下,非但不允许受伤人到医院就诊,而且直接带到派出所询问,而且胁迫龚**,如果龚**不再调解协议上签字就不准离开某派出所,同时黄**也参与了殴打龚**,系帮凶,不具有在调解协...(本文书还有4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