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赵**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忽视了赵**虚假诉讼的案件本质。赵**向一审法院主张1000多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应当就其诉讼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赵**四次提供了银行流水,但结合刘**方提供的材料又四次变更诉讼请求,其自身...(本文书还有10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