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新疆双河************(以下简称双河建安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双河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材款107281元及利息25747.44元(按年利率4%计算6年),合计133028.4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间,被告双河建安公司承建八十九团和景苑门面项目,由原告供应加气块共计107281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付款,被告刘**于2015年6月12日对送货单汇总后签字确认。后又分别于2017年、2019年、2011年11月3日分别确认并出具欠条一张。原告经反复索要,二被告仍未支付,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建材款并承担逾期利息。
被告双河建安公司答辩称,公司没有从原告处购买过建材,本案的合同相对人是原告与被告刘**,与公司无关,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