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350元及利息(以1003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平时因资金周*需要不断向原告借款,经统计,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陆**原告借款17次,共计100350元,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核对借款数额,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权*,特此起诉。
被告何**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