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覃**、原审被告德令哈高*******、原审第三人麦积区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马*,被上诉人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德令哈高*******、原审第三人麦积区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覃**承担主要责任,李**承担次要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依据永登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未通知李**就委托甘肃众城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城评估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本次事故的损失明显有悖公平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2.李**系长期从事运输行业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运输安全常识,在蜂箱装车时李**就向覃**明确表示需要盖上篷布,但覃**表示盖上篷布后不会透气会将蜜蜂闷死,因此李**才没有盖篷布,而且按覃**的要求也未安装车上的边布。装车时李**想要亲力亲为,但覃**多次表示蜜蜂会蛰伤人,不用李**操心装车事宜...(本文书还有5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