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苏**、苏**、苏**、苏**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苏**、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继承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室**号%的份额,四被告协助办理过户;2、请求判令原告单独继承235,500元存款。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于2023年10月13日去世,去世后留有按份共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屋一套及存款235,5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上述财产。
被告苏**、苏**、苏**、苏**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某己与李*系原配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五人:长子苏**、长女苏**、次子苏**、次女苏**、三子苏**,苏某己于2004年3月29日去世,李*于2004年9月11日去世。2015年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