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急用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随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
被告王**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借条一张,证明2016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未到庭发表质...(本文书还有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