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险广东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平**险广东分公司仅承担37917.3元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姜**、通途信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平**险广东分公司与通途信息公司均申请重新鉴定,且各方。-3-
当事人已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封存的情况下,既不进行鉴定亦不出具不准予鉴定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涉案的【2021】临鉴字第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与鉴定依据不符。该鉴定未对被鉴定人进行x线片检查,违反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192-2015)5.9.1条的规定。该鉴定意见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粗暴简单的累加,明显违反了《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规定。平**险广东分公司与通途信息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应当予以准许。另外,一审法院认定后续医疗费55786元,与鉴定意见不符,无事实依据。【2021】临鉴字第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拆除内固定费用约为12000元,牙齿修复费用参照专科意见或者按实际费用计算,一审法院将不具有专业医疗资质的宁乡县齿度口腔门诊部开具的43786元牙齿修复费用纳入后续治疗费范围,明显不具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平**险广东分公司已对保险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通途信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平**险广东分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或误导行为的前提下,相应保险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平**险广东分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对相关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平**险广东分公司答...(本文书还有6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