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涌*******与被告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阴市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54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9924元。2...(本文书还有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