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郭**、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3)黑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从本案的证据上看,即使被上诉人提交的承包合同为真,其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是明确的,并不包含案涉的15亩水田和6亩旱田。且本案不属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流转合同。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被上诉人并未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二、本案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上诉人从未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未实际经营过案涉土地,案涉土地是上诉人在1987年自行开发的荒地,并实际经营至今。该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参照当时的土地政策及一般的交易习惯,对于集体所有的荒地,本着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上诉人对案涉土地进行了较大的...(本文书还有6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