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王**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剩余土地承包费8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5,947元、中介费50,000元、住宿费4,980元、测绘费2,700元、以上合计282,627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以上合计305,627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日,彭**与王**签订《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王**承包位于新和县的三宗土地共1000亩,土地承包费为6,500,000元,分三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彭**在协议签订当天向王**支付1,180,000元,2022年1月7日一次性付清5,500,00...(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