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张**偿还借款本金45800元及利息80000元(以458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三倍计算至归还完毕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杨**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未到庭且未答辩。
被告张**辩称,1.张**与张**已于2020年12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务;2.张**到原告处借款时,张**只是签了自...(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