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xx*****(以下简称湖南xx*****)因与被上诉人衡阳xx*****(以下简称衡阳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3)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衡阳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衡阳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装修面积系外框面积包含墙体,本案应按不含墙体面积计算装修面积。二、一审判决未查明案涉房屋**楼南侧阳台(7.53平)不属于被上诉人施工内容,未扣除该部分工程款43674元。三、案涉工程竣工时间应为2022年1月8日,而非2021年5月1日,衡阳xx*****逾期竣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约条款非格式条款,衡阳xx*****应按合同约定承担50000元违约金;衡阳xx*****未按约申报安全文明施工制度、制作施工样板,应承担违约金12000元,以上各项违约金合计39.2万元。四、负**层天井衡阳xx*****仅铺了石子,无墙面、顶棚;露台屋面也只做了地砖,无墙面、顶面,上述两处施工内容简单,不应计入软装面积。
衡阳xx*****辩称:一、《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装修区域外框面积”应按建筑行业常规理解为“装修区域外框(包括墙体)面积”二、案涉房屋**楼南侧阳台属于衡阳xx*****施工范围之内三、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竣工时间正确,衡阳xx*****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不存在逾期完工情形;双方约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约条款系格式条款衡阳xx*****无违约情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四、负**层天井、露台系《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衡阳xx*****已按要求完成施工,湖南xx*****应按约支付该部分的软装工程款衡阳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57719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本文书还有8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