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谢**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通知谢**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7日、5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谢**明确在实体上否认原告戴**主张的债权,本院改列其为本案第三人继续参加诉讼。原告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两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谢**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279000元及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5日原告与谢**经过嘉定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离婚后,原告发现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9月11日...(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