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与被告青海余氏********、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青海晨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余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817583元(以鉴定结果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被告青海晨骐********中标了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018年xxxx项目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青海余氏********。青海余氏********将其污水处理系统转包给原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6月,原告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至2020年6月底完工,该工程于当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830390元,但双方最终结算时,就原告完成的工程...(本文书还有3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