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赞皇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与被告赵**、第三人某某发电*********(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第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被告持有的原被告1983年8月22日签订的《承包责任山合同》及1999年3月20日《承包责任山合同(续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9日,被告赵**起诉某某公司,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貌。在该案中,被告出示原告盖*被告签字的1983年8月22日《承包责任山合同》及1999年3月20日《承包责任山合同(续订)》,原告...(本文书还有2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