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周**归还周**借款380385元,及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8285%计算的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为“本案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有借贷关系,存在着有借贷的合意,本院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一、被上诉人购房的504512元资金来源于上诉人,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上诉人将504512元分二笔借款给被上诉人。第一笔144512元借款的资金交付情况:2020年9月21日周**汇入周*银行卡(农商行0199)290000元;周*于2020年9月22日从其农商行取现后,现金存入范周*建设银行(9731卡)290000元;范周*于2020年9月22日建设银行(9731卡)转帐至被上诉人周**建设银行(3682卡)144512元。第二笔360000元借款的资金交付情况:2020年12月1日周**汇入周*银行卡(农商行0199)720000元;2020年12月1日周*从银行卡(农商行0199)取现720000元;周*于2020年12月2日现金存入范周*建设银行(9731卡)520000元;范周*于2020年1...(本文书还有5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