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恒祥******因与被上诉人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海恒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高**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恒祥******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长达十多年的期间要求解除合同,是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此前互负应履行的债务,上诉人的债权处于可通过抵消履行的安全状态。之后,由于双方争执过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上诉人向贵院提出(2019)青0222民初****号民事诉讼案,要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但是贵院作出了上诉人主张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