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亮达***********(以下简称亮达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上诉人亮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称,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郭**的父亲陈*然已经与被上诉人亮达公司达成了以房顶工程款的合意,陈*然已经通过以房顶工程款的方式支付了房屋对价,案涉房屋已经交付上诉人郭**,上诉人郭**占用、居住该房屋多年,已经拥有该房产的权属,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郭**搬离案涉房产没有法律依据。另,案涉商品房已经被睢县人民法院查封执行,即便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案涉商品房因被查封执行,也无法返还,被上诉人要求搬离没有依据。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郭**按照购房款395136...(本文书还有3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