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上诉人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导致出现错误的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遗漏了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2013年8月14日,被上诉人通过原银川市兴庆区康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案涉房屋以《分房确认书》的形式处分给案外人马*。该事实能够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处分,而不应认定是“诉讼中,姜*辩称将该房屋交由案外人马*去借款,但马*未将款项交给姜*。”正是由于前述关键事实的遗漏,才导致本案错误的判决结果...(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