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富裕县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欠付的供热费要按照21.19㎡计算,是我方拒交的根本原因。商铺回迁面积的增加未经过王**同意,且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对此知情。二、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王**对增加面积知情,这一认定缺乏证据支持;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成立的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王**未接受超出原有面积一倍以上的面积。某甲公司未经...(本文书还有2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