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尚**因与被上诉人拉萨市城关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城关区教体局)、第三人泸州市第*******(以下简称泸州七建司)、第三人泸州市第************(以下简称泸州七建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拉萨市城关区教育体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拉萨市城关区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两次庭审中原审第三人泸州七建司、泸州七建司西藏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上诉请...(本文书还有14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