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女,1989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上诉人曾都区洛**********(以下简称金鸡岭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叶*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1)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鸡岭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堰塘客观存在了若干年乃至百年以上,系用于农田灌溉的水利设施。四周*草丛生,并无正常通行道路,不属于公共场所,也不属于乡村人员通行必经之道路。上诉人作为案涉农村堰塘的所有者虽然负有对堰塘的监督和管理义务,但仅限于防止和避免堰塘因农田灌溉或汛期溢洪以及堤坝安全对周围居民**房屋造成危害。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明显不适用于农村堰塘等水...(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