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张**、包**、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被告张**、包**、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第三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包**、保险公司赔偿崔**车辆损失147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包**、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30日,张**驾驶小型汽车,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畅溪街交汇与第三人吕**驾驶的崔**名下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张**负全部责任,吕**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吕**将崔**受损车辆送往吉林省...(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