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答辩称:第一、湖南五建蚌埠分公司上诉提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复函仅仅是办理保险的问题,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第二、湖南五建蚌埠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余**自2011年开始至今在安徽亿华公司上班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仅仅认定余**的保险关系是与亿华公司有关系,不能认定余**一直在亿华公司上班。第三、湖南五建蚌埠分公司认为是劳务分配的观点是不能成立。针对湖南五建蚌埠分公司上诉理由第二点,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余**月工资5000元是错误的,理由同我方的上诉理由。同意湖南五建蚌埠分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还应支付余**2020年2月的工资2241元是超诉请裁判的上诉理由。
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湖南五建蚌埠分公司与余**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湖南五建蚌埠分公司支付余**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工资6...(本文书还有3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