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a**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根据a**法定代表人段*与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3月13日段*说“要收到预付款合同才生效哦,”“现在还没有打款都是不算”,刘*说“我知道,我在努力呢,我昨天也就睡了一小时,我现在眼睛都打架了”“反正以打款为准”“万一不成我也给你,今天昨天的费用照算”,段*说“我刚有催齐总赶紧预付款,他还没有复我,你在c公司你也催他们赶紧预付,要不然时间来不及”“(图片)”“机已经拉走了”,刘*说“好的我们在签合同款子不要急,”“你把我的代理合同签字”“(代理商合同书.doc)”。次日刘*说,“怎么了姐,我刚醒,钱我给你”“多少钱,昨天我忙到3点多”“不必催他们打款,客户款子打给我的”“我来安排,我也在等款”。上述微信记录中,刘*发送了《代理商合同书》,合同书中载明了b**为a**生产的口罩机进行销售代理,显然刘*已经明确其是以b**的名义与a**交易往来。刘*作为b...(本文书还有54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