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2023年2月7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36700元并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或欠条。截止2021年6月份,原告通过微信等转账方式共出借给被告536700元。被告虽承诺偿还,但至今未能偿还以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孙**辩称:我借原告的钱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的,我也是通过微信还的,我这里有借款还款的微信记录。原告经常让我换条,我这里都有记录。我在17年至21年期间我借了原告669615元,我通过微信还了672960元。我现在不欠原告钱*,因为条子没拿回来,在起诉之前我去给原告要条子了,他就给我三万的条子。
围绕诉讼...(本文书还有4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