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及一审第三人某有限公*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申请再审称,(一)“某1”是再审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英文商号,该字号经过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再审申请人的英文商号“某1”完全相同,其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再审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二)再审申请人的“某2”商标在“某3”等商品上已经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再审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宣告无效。(三)本案第三人与再审申请人属于同行...(本文书还有2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