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高**********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佛山市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8228元及利息(以34822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经双方对账,被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截至2020年3月15日止尚有货款348228元未支付。对账后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清偿货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
被告郑**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本文书还有1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