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清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珺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清珺科技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清珺科技公司支付欠付工资164222.7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000元、未报销的费用57720.87元。事实理由:我与清珺科技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订立劳动合同,担任董事长高级助理职务,试用期后月工资为18000元,于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合同订立后,我履行了约定义务,但清珺科技公司自2018年5月开始拖欠我的工资,未缴纳企业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因清珺科技公司拖欠工资,我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清珺科技公司协商,于2019年4月22日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所欠工资支付时间等事项作了约定。另外,双方就拖欠我工资及离职后的补偿等事宜于次日签订了《离职协议书》,就拖欠的相关费用向我出具了《费用未结清证明》。清珺科技公司在上...(本文书还有1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