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某有***与被申请人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有***请求:1.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号为宁(2021)固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共用宗地面积1241.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96.21平方米】;2.申请人宁夏某有***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就货款1906100元、违约金1906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最高额2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陈**承担。事实和理由:宁夏某有***与固原经济开发区旭达有限公司2021年4月签订《经销合同》,约定授权固原经济开发区旭达有限公司作为二级经销商,在宁夏固原地区经销宁波奔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拖拉机,经销期限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