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某公*1因与被上诉人郭**及原审第三人北京某公*2、沈阳某公*1、阮**、新郑*某**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某公*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北京某公*2、沈阳某公*1、阮**、新郑*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某公*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不得执行北京市东城区40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东字第**26**)”;2.依法改判驳回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本文书还有12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