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陈**、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称:1.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陈**、张**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石塘镇盛阳路**号曙光观澜苑**幢**单元**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浙(2018)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的抵押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两被申请人抵押债权的范围【借款本金111984.46元,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11984.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5%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贷款余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利息、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需扣除已支付的0.92元),律师代理费3358元】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8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新易贷-乐享贷]抵...(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