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陈**、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称:1.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陈**、庄**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358号华富欧典花园欧凯苑**幢**单元**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温房权证松门字第xxxx号】的抵押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两被申请人抵押债权的范围【借款本金103102.64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3102.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1%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1041.3元;滞纳费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贷款余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滞纳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律师代理费3093元】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本文书还有1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