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中仁********(以下简称中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原审被告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1、中仁公司并非本案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无付款义务。中仁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无异议,但本案案涉承揽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行为均存在于谢**与罗**之间,欠条亦为罗**个人出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案涉合同约束的主体为定作人(罗**)和...(本文书还有3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