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以下简称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万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人仲字(2023)第19号《仲裁裁决书》;2、改判被告工资收入标准应按照2021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制造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4909元计算,经过计算,原告无需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超出标准的32084.25元份额;3、判决原告无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2496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徐*工伤补偿案件,经万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万劳人仲字(2023)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承担的项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9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8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431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4966元。原告认为:1、被告于2022年6月8日从原告处驾驶摩托车...(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