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嵊州市鹿********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0)浙0624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嵊州市鹿********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对于业主委员会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需要根据诉讼涉及的事项、诉讼对业主产生的影响、诉讼标的额等各方面综合评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系有利于全体业主的行为,且考虑诉讼标的额大小及诉讼风险等情况,本案诉讼不属于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形,不需要一定比例业主的同意或授权。2.一审裁定后,上诉人组织了业主签名,已经取得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
浙江***********未作答辩。
嵊...(本文书还有1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