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天*********(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被告杨*、临湘市华********(以下简称“华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杜*,被告杨*,被告华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被告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自2018年6月6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临湘市华********对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6日,被告杨*因经营被告华升公司的需要为由,找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向被告杨*出借100万元借款后,被告杨**原告出具...(本文书还有1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