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某某******诉被告昆明某某*********、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杜安旻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昆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某某*********、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708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975元,利息以70819元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29日以上暂合计:7579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22日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板,被告根据实际供货情况向原告支付柜应钢材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在2021年7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订金;原告收到订金后才开...(本文书还有2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