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何*与被告汝城聚特**********(以下简称聚特公司)、汝城信任********(以下简称信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家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原告何*的委托诉代理人何**,被告聚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信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聚特公司向原告支付商*租赁期内(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8日)所欠租金28640元、违约金(按补充协议所要求的60个月租金)即171840元,合计200480元;2.判令被告信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聚特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原告购买的位于汝城物流园**栋x号商*委托给被告聚特公司出租并进行统一运营管理,也可以由聚特公司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委托期限至原告签订该合同且将委托商*交付乙方之日起计240月,委托对外租赁的基本租金是原告委...(本文书还有4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