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某某******与被申请人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某某******申请:撤销清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清劳人仲案字(2025)第68号裁决。事实和理由:(2025)第68号裁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规定。清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日工资651.57元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错误。根据我司的统计,兰**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平均日工资为459.12元。即使根据兰**于2024年11月20日提交给清镇市人民法院的证据,案号为(2024)黔0181民初****号,经计算其日工资为487.7元。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巳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