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未申*******(以下简称未申合公司)与被告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申合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与被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1年10月18日。
二、职务:采购员。
三、停止工作时间:2022年3月18日。
四、仲裁请求:未申合公司以要求闫**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五、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未申合公司的仲裁请求。未申合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六、诉讼请求:判令闫**赔偿我公司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24391.6元。
以上事项,双方无争议。
原告主张及证据:未申合公司主张...(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