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娜布其、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李**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意避开了该案关键事实,并作出错误认定和错误适用法律,以答非所问的形式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依法应当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给予改判,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意避开了案涉房屋没有独立分户产权和案涉项目已经因某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叶某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被赤峰市某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查封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李**通过一审法院从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调取的某某公司开发建设的《赛罕区内蒙古高职园区服务区(某某汇)》17号、18号商业楼的《房屋面积暂测成果报告(呼暂字(2014)第z063-****号)》、《商品房预售方案》及《房屋状况附表》,证明了案涉房屋没有独立分户产权和案涉项目已经因某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叶某组织、领导和参加涉黑社会性质组织被赤峰市某某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而查封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该关键事实只字未提,有意避开了决定案件结果的该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李**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要约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作出错误判决。首先,李**与某某公司签订《房屋要约协议书》的真实意...(本文书还有7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