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4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3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在2021年3月2日出具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有位于民权县东区归被告所有,银行存款8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精神补偿金12万元,现被告仅支付部分费用,剩余...(本文书还有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