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孙**、第三人吴**、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董**,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孙**,第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搬离原告所有的位于漯河市源汇区*****小区**幢西户的房屋(地号**004-19)。二、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500000元(暂定)。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8月7日,原告张*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座落于漯河市双龙开发区**号**的土地使用权(现规划为源汇区*****小区**幢**),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87.3㎡,其中共用分摊面积54.5㎡,土地使用证号:漯国用(2002)字第0******号,之后原告张*在该宗土地上建造了**层建筑面积约330㎡的房屋。2010年1月,被告孙**以其...(本文书还有3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