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东*******(以下简称东元公司)诉被告恩平市拓*******(以下简称拓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东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拓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4990.33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9590.59元(利息从2019年8月1日起以264990.3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为:264990.33元×6%÷360日×670日=29590.59元,要求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合计:294580.92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整线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承包被告公司600线、1200线的刮刀、磨边轮、磨块等材料供应业务,承包单价按被告...(本文书还有3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