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主张车辆损失为16161元,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等证据证明,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粤b×××××号车辆被保险人深圳捷翊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其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就车辆损失向原告申请理赔,原告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深圳捷翊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赔付16161元。因粤b×××××号车辆不负事故责任,故原告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依法可在上述赔付金额16161元范围内代位行使被...(本文书还有1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