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某生*******(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保险广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7218.32元(医疗保险金21918.32元+住院津贴保险金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崔玉忠系原告公司员工,2021年7月22日原告为包括崔玉忠在内的4人向被告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每人医疗保险金限额为50000元,住院津贴限额为18000元,医疗保险金每次免赔100元,赔付比例90%,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事故免赔3天。2022年7月4日15时许,崔玉忠在原告生产车间垛饲料袋时,垛好的饲料袋堆突然倒塌将崔玉忠砸倒,崔玉忠受伤后被...(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