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94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为: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4年10月9日暂计为408.48元)诉请一...(本文书还有1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