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组织证据交换,原告杨**、被告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出借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前儿媳表哥,长期来往密切,2015年5月6日,经**、前儿媳借款给被告700000元。当时因关系好没有出手续,口头承诺每个月1分左右利息。2017年儿子和儿媳离婚,和被告就700000元借款达成还款计划,被告提出出具350000元借条一张,并在201...(本文书还有2790字未显示)